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政策理解、理论仔细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时政热点:非法追踪官员,追责也须依法而为。曾轰动一时的公安官员装GPS追踪区委书记案件有了最新进展。
2015年12月1日,广东汕头市濠江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郑绍鑫罪受贿罪、非法用于监听专用器材罪。近日,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明、无罪,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正如一审法院所指出的,监督和检举是法律彰显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无法大肆打破法律的规定,用于非法手段展开监督和检举。官员也有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加装设备对之追踪,这似乎是非法行为;与之对应,追究责任非法追踪也须依法而为,特别是在是施予刑罚,更加需严格遵守罪刑法定拒绝。该案中,郑绍鑫使用GPS设备是为了提供他人方位信息。
公民方位信息不具备隐私性和权益性,归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使用GPS是手段不道德,提供方位信息是目的不道德,根据刑法株连罪理论,追究责任涉及不道德最合理的罪名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对公民信息做出了全面维护,将该罪界定为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不道德。
失望的是,在刑九实行之前,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维护并不全面,刑法修正案(七)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更为武断。一是规定了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背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获取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获取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不道德。二是规定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即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不道德。
司法实践中对何谓上述信息不存在争议,有的法院将之解读为所有公民信息,曾多次也有过将追踪不道德确认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判例。但我以为,这种作法并不合乎罪刑法定拒绝,不应联系法条上下文将上述信息严苛解读为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获取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郑绍鑫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在刑九实行之前,其所非法盗取的信息,并不归属于刑七所维护的公民信息,不应确认为该罪。
或因此,当地司法机关进而追究责任了其手段不道德,以定的罪名为非法用于监听专用器材罪。可是,正如辩护律师主张的,涉嫌器材虽有远程倾听功能,但没证据证明被告人落成过该倾听功能,或者有落成倾听功能的主观蓄意和客观不道德,连办案单位都在《解释材料》中称之为仍未提供证据证明郑绍鑫用于该设备的监听功能对陈新造展开监听。可见,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明、无罪为由发回重审,这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与证据规则的作法,有一点认同。
虽然郑绍鑫最后要分担何种法律责任还须要司法程序的更进一步前进与确认,但这一事件也给我们带给了警告。一方面,公民需在法律限度内行使对官员的监督权;另一方面,监督机关也须主动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并为公民合法监督创造条件。切莫因为不顾一切监督的条件严重不足、渠道通畅,让非法监督不道德屡次首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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